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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皇帝权力扩张的范式——以唐代墨敕为中心的考察

按:本文为2015学年秋季学期“中国政治制度史”课的作业。

摘要:墨敕是唐代皇帝不经中书、门下二省下发的一种特殊文件。它不属于唐代七种正式“王言”,具有非制度化和非法的特点,但它在实际运用中却是有效的,它贯穿唐代的历史,成为皇帝扩张自身权力的工具。通过灵活运用墨敕,皇帝成功地攫取了各种权力,以一定程度上在君权严格受限的唐代行政中体现了其个人意志。墨敕作为中国古代皇帝权力扩张的手段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为我们研究和总结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经验得失提供了宝贵的切入点。

关键词:唐代 墨敕 皇权 政治制度

1. 缘起

以往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时,多有用“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来形容的。对于后者,似无太大的争论,一般都予以认可;然而对于前者,却多少有不同的意见产生。譬如以钱穆为代表的新儒家学者,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过中国古代政治的“非专制论”,或者“纵要说它是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开明的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1]

这一观点直至今天仍然引起着学者思考的回声。其支持者认为“视中国历史为专制史,视中国传统为专制的传统,乃是出于根深蒂固的偏见”[2];反对者则认为历代王朝不过“依靠暴力征服起家,以法家极权专制主义学说为思想内核,以温情脉脉的儒家训导为文化粉饰,以高远缥缈的所谓‘天道’为道德依归”[3]而已。而大部分学者,如金耀基、余英时、罗志田都采取一种折中的看法,将中国传统政治看成一种更为开放的系统,一种折中的“专制”,不是“黑暗专制”,反而更近“开明专制”。[4]

然而,这种争论不过是修辞上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制度和法律、对政治运行有相当之规定的国家,皇帝权力在历朝历代却总有扩大化的时期,君主践踏法律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这种君权扩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一种形式,为他们提供了扩张的手段,而他们又通过何种方式,攫取了哪些本不归属他们的权力?本文谨从唐代的“墨敕”现象入手,对此作初步的论述和考察。

2. 综述

对于唐代墨敕的研究,目前尚不是很完备。迄今为止,还没有以此为中心的硕士或博士论文,但学者们已经日益重视起这个问题,陆续发表了一些具有相当价值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以唐中宗朝为代表的“墨敕斜封官”现象;其次是墨敕作为一种制度的补充在唐代行政中的地位。

裴恒涛2006年发表于《青海社会科学》的《唐代墨敕斜封官初探》就关注了“墨敕斜封官”的问题。文章叙述了墨敕斜封官的基本史实,并作了一定的评价。王使臻2012年发表于《青海社会科学》的《唐五代“墨敕”与“斜封”辨》则对这一问题作了补充,指出“墨敕”与“斜封”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在另一方面,邓小军2003年发表于《杜甫研究学刊》的《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下)——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则关注到了墨敕在唐代行政中的地位问题,并认为唐代墨制用于公务,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游自勇2005年发表于《历史研究》的《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则更为详细地探讨了这一问题。

以往的研究在史料占有和分析上,已经做得相当出色;但还未清楚地点明,皇帝通过墨敕攫取了哪些不属于他的权力,及这种攫取背后的逻辑和影响。本文将以此为重点进行一些论述。

3. 墨敕的特点

3.1 非制度性

唐代皇帝的诏敕亦称“王言”,据《唐六典》载,共有七种形式:“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立后建嫡,封树藩屏,宠命尊贤,临轩备礼则用之。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年旧政,赦宥降虏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赞贤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日敕,谓御画发敕也。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已下官,处流已上罪,用库物五百段、钱二百千、仓粮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马五十疋、牛五十头、羊五百口已上则用之。五曰敕旨,谓百司承旨而马程式,奏事请施行者。六曰论事敕书,慰谕公卿,诫约臣下则用之。七曰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5]由此可见,唐代皇帝诏敕的运用是比较严格的,每种体例都有其适用的范围,且必须经“宣署申覆”(即中书、门下省正常的诏敕颁布程序)才能施行。因此,学者认为唐代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程限,使政务的处理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6]在这种体制下,皇帝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很难在政治事务中体现其个人的意志。

相比之下,墨敕在唐代各类典章制度文献中未有涉及,显然其并非一种成制,而是君主本人便宜从事的结果。如胡三省所言,“墨敕出于禁中,不由中书门下”[7],则所谓“墨敕”,在唐代律令体系而言,显然是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存在的。

3.2 非法性

墨敕不仅是非制度化的,而且早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就已经是非法的。这种非法性,可以从唐代官员抵制墨敕的记载中看到。如武则天朝任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的刘祎之,因触怒武则天而受诬告,武则天就令肃州刺史王本立去审问他。其时,“本立宣敕示祎之”,而刘祎之竟回答;“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8]显然,武则天授予王本立的就是未经中书、门下二省副署的墨敕,而刘祎之对墨敕的藐视,足可见其在时人眼中的非法性。

在“墨敕斜封”盛行的中宗朝,同样出现了大臣抵制皇帝墨敕的情形。如神龙元年,唐中宗“墨敕以方士郑普思为秘书监,叶静能为国子祭酒”,时任门下侍中的桓彦范“执不可”,即便中宗表示“要已用之,不可止”,桓彦范也始终“不从”。[9]这里体现的是原本作为诏敕“宣署申覆”机构的宰执大臣对皇帝墨敕的抵制态度。除此之外,在景龙二年(公元708年),又发生了吏部官员抵制墨敕封官的事件,据《资治通鉴》的说法,“时斜封官皆不由两省而授,两省莫敢执奏,即宣示所司。吏部员外郎李朝隐,前后执破一千四百余人,怨谤纷然,朝隐一无所顾。”[10]这体现的则是在中书、门下两省无力对抗皇帝的墨敕时,吏部官员对这种非法封官的抵制。

除此之外,墨敕的非法性还体现在唐后期官员希望恢复王言合法性的努力上。如《翰林志》载“贞元三年(公元787年)贽上疏曰: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11]这是对肃宗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12]的回应,也体现了唐代大臣对墨敕非法性始终如一的认识。

3.3 有效性

墨敕在唐代虽然不是合法的文件,却往往是有效的。如墨敕斜封官的存在以及前述官员的抵制等等,都从反面印证了墨敕的有效;而墨敕所以侵蚀正常政治秩序的威力也正来自于它的有效。

有些场合下,墨敕的效力甚至与正式的王言并无显著的区别。如唐代何延之的《兰亭记》中云:“翼遂于案上取得《兰亭》及御府二王书帖,便赴永安驿,告驿长凌愬曰:‘我是御史,奉敕来此,有墨敕,可报汝都督齐善行。’”这里,奉命来取《兰亭序》的萧翼所持的即是唐太宗的墨敕。而“善行闻之,驰来拜谒”,当“萧翼因宣示敕旨,具告所由”后,“善行走使人召辩才”。[13]尽管对于何延之《兰亭记》的可靠性尚存争议[14],但无论如何,至少在唐代,这种混淆敕旨效力的观念已经开始出现,它也更进一步标示了墨敕的有效性。

4. 皇帝攫取的权力

墨敕的实际有效性使掌握墨敕撰写权的皇帝攫取额外的权力成为可能。

4.1 授予特权与临时处置权

唐代皇帝可以通过墨敕授予臣下某些特权或对于某项事务的临时处置权。如上面所提到的萧翼,即获得了一种围绕《兰亭记》展开的特别权力;在其代皇帝实现目标前,从墨敕处能够得到一种特殊的威力,使其有能力完成皇帝的任务。

据《新唐书》记载,武则天也曾秘密授予李秦授一份具有类似权限的墨敕。当时,李秦授献策将谶言“代武者刘”与“大臣流放者数万族”相附会,以处置流亡在外的不稳定因素;而“后谓然,夜拜秦授考功员外郎,分走使者,赐墨诏,慰安流人,实命杀之”[15]。武则天在这里就是通过墨敕授予了李秦授贯彻皇帝意志的生杀权力。无独有偶。在玄宗朝,张敬忠也曾奉皇帝的墨敕外出办理事务。在他回奏的奏文中提到“伏奉闰十二月十一日墨敕”、“臣差判官宣义郎彭州司仓参军杨昉往青城山准敕处置”[16]等,说明他受墨敕办理青城山的寺观争端后,就藉此差遣另一位官员赴当地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皇帝确实能够通过墨敕授予臣下对某种临时性事务的处置权。

此外,皇帝有时还通过墨敕授予其他的特权。如武则天时的高僧洪昉,曾受武则天的墨敕:“所行之处,修造功德,无得遏止”[17];中宗时期的高僧道岸,“请帝墨敕,执行南山律宗”[18];代宗时期的高僧灵坦,“敕赐号曰大悲,兼赍墨敕”[19];宣宗时期的高僧有缘,“身披布褐,手执墨敕,海内游行”[20]。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唐代不少皇帝信奉佛教,和僧人的关系密切的缘故。而墨诏、墨敕往往成为高僧游历天下的通行证。[21]

4.2 任免官职

唐代皇帝还通过墨敕部分获得了任免官职的权力。中宗时盛极一时的“墨敕斜封官”问题,就是这种权力的体现。但实际上,唐代历朝都多少有这种现象发生。如据学者研究,贞观年中,唐太宗敕中书令房玄龄检校礼部尚书事,敕兵部尚书杜如晦、刑部尚书李药师检校侍中、检校中书令,参掌枢密,皆是墨敕授官。[22]而前面提到的武则天“夜拜秦授考功员外郎”,显然也只能是通过墨敕授予的。到中宗朝所谓“时政出权幸,不关两省而内授官,但斜封其状付中书,即宣所司”[23],不过是这种现象的极端化罢了。

至于免除官职,并没有案例可考,大抵墨敕未能涉足这一领域。但邓文认为,杜甫被肃宗以墨敕放归鄜州,不啻为一种以准令式“曲线”免去杜甫官职的策略。[24]因此,皇帝利用墨敕来排挤或放逐某些官员,在技术上并非是没有可能的。

4.3 混淆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

唐代皇帝通过墨敕获得的最极致的权力,莫过于将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混淆。其实,前面所叙的各种墨敕的运用,多少都隐含了这一层次在内。而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当刘祎之对武则天遣来审问他的肃州刺史王本立说出“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后,“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

原本依《唐律》,“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看似没有问题。但《唐律疏议》中指出,制使即“奉制敕使”;对捍制使,关键在“不承制命”,否则“虽因公事论竞,不干预制敕者,并从‘殴詈’本法”。[25]显然,武则天的墨诏不走中书、门下的程序,称不上是“制敕”;刘祎之的“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所瞄准的也正是这一点。换言之,王本立根本称不上是什么“制使”,但武则天恼羞成怒,仍然以“拒捍制使”的罪名赐死刘祎之,显然是将自己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混淆,随意解释《唐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5. 总结

综上所述,唐代的墨敕作为皇帝扩张自身权力的工具,具有非制度化、非法和实际有效的特点。而通过墨敕的下发,皇帝也得以成功攫取到授予特权、任免官职乃至混淆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权力。这些权力在制度上原本都不属于皇帝,但却又通过一种非正常渠道流向了皇帝手中。

墨敕作为唐代皇帝权力扩张的非正常渠道,不仅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现实政治的发展也具有参考价值。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墨敕是一种长期存在的非法现象。这体现出中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但在实行过程中却无力避免被司法与行政者践踏的窘境。墨敕从“便宜行事”用心,最终演变为侵蚀法制的手段,其发展令人深思。

其次,墨敕是最高统治者架空和对抗中央正式权力机构(中书、门下二省)的手段。中国历代最高统治者在企图揽权时,多运用这样的方法:如汉武帝设立内朝、清圣祖设立南书房等等,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当最高统治者发现自己的意志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传达时,他们就可能动用正常渠道以外的力量或者设立超常规的机构,来实现个人的目的。

最后,墨敕还暴露出中国古代政治中存在的一个致命缺陷,即皇帝权限虽然在制度上受到种种约束,但仍然有被滥用的可能。这种滥用的源头在于:皇帝权力虽然在法律上是严格受限的,但其权威在形而上的法理上受到的限制却要小得多;因此,皇帝的权势在大多数时候、特别是在那些雄心勃勃的人手中时是可怕的,它无时不刻地在为皇帝权力的扩张提供着便利和选择。


[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43页。
[2] 相偶:《中国历史非专制史》,《中华读书报》,2014年6月25日,第10版。
[3] 陈小葵:《论新儒家“古代王权非专制”说之谬》,《今日南国》,2008年第7期,第171-172页。
[4] 刘嫄嫄:《文化卫道的困境与理想:钱穆“传统政治非专制论”考评》,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额人文与传播学院,2010年。
[5] 见《唐六典》,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
[6] 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7] 见《资治通鉴音注·唐纪》,神龙元年·夏。
[8] 见《旧唐书》,卷八十七,《列传第三十七》。
[9] 见《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列传第四十五》。
[10] 见《资治通鉴·唐纪二十五》,景龙二年·秋。
[11] 见《翰林志》。
[12] 同上。
[13] 见何延之《兰亭记》,载《法书要录》,卷三。
[14] 王汝涛:《论何延之〈兰亭记〉乃是信史——附论〈兰亭〉临摹本的变迁》,《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119-124页。
[15] 见《新唐书》,卷一百三十,《列传第四十二》。
[16] 见《全唐文》,卷二百七十七,《准敕勘复蜀州青城山常道观奏》。
[17] 见《太平广记》,卷九十五,《异僧九·洪禅师》,引《纪闻》。
[18] 见《宋高僧传》,卷十四,《唐光州道岸传》。
[19] 见《宋高僧传》,卷十,《唐扬州华林寺灵坦传》。
[20] 见《宋高僧传》,卷十二,《唐缙云连云院有缘传》。
[21] 游自勇:《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36页。
[22] 见《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六百九十一。转引自王使臻:《唐五代“墨敕”与“斜封”辨》,《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190页。
[23] 见《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九,《列传第五十四》。
[24] 邓小军:《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下)——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杜甫研究学刊》,2003年第2期,第19页。
[25] 见《唐律疏议》,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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